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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赠与案例(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赠与应属有效) - 吴国亮律师

夫妻一方赠与案例(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赠与应属有效)

    案例:林某与丈夫王某1963年登记结婚。1996年,年近6旬的王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伊某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其居住地周围的人都认为他们是老少夫妻关系。2001年初,王某生病住院,伊某准备去照顾王某,被林某及其家属怒骂,并相互抓扯。后王某于2001年5月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总共6万元的遗产赠与“朋友”伊某。后王某因病去世。当伊某向林某出示遗嘱时,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于是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林某给付原告遗嘱中的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判原告败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是判原告胜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第一中观点的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58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立遗嘱人王某与被告林某是多年夫妻关系,无论是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夫妻都应该相互扶助、忠实、尊重。而本案中遗赠人王某与伊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王某基于与原告伊某的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原告伊某,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应属无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只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和欺骗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附义务的遗嘱在义务没有实现时无效。而本案没有上述内容;2、遗赠人的遗赠行为和其生前的其他行为是相互独立的。遗赠人与原告的同居行为是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但是他并不导致遗赠人的其他民事行为当然无效。如果遗赠人以他人和自己非法同居为条件来遗赠,则遗赠当然无效,但在本案中,遗赠行为独立于此前的非法同居遗赠人并没有试图通过遗赠去实现什么不正当的目的,遗赠完全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不应当被否认无效。

    笔者认为持第一种观点的人是将法律道德化了。诚然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一般来说,凡是法所禁止的也是道德所不容的,违反了法律也就违反了道德,但是法与道德也有明显的区别:第一、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表现,道德不以国家政权意志表现,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第二、调整的范围和内容不同,法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从观念上规范人的精神和行为。道德的调整范围远远大于法。第三、实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以精神强制保证实施。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只能按照法律的指引分析案件,而不能抽象的对案件进行道德评价,以至于出现泛道德化情况。“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其他上司”。法律是最底限制的道德,而道德却不能是最高地位的法律。